远程销售协议
1. 各方
本协议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由以下各方签署。
买方;(以下简称合同中的“买方”)
姓名:
地址:
销售人员;(以下简称合同中的“卖方”)
姓名:
地址:
通过接受本合同,买方事先接受,如果合同的标的物确认订单,他将有义务支付订单价格及任何附加费用,例如运费和税收,并且他已经得到了相关信息。
2. 定义
在本合同的应用和解释中,以下书面术语应表示其对应的说明。
部长:海关和贸易部部长,
部:海关和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规章:远程合同规章(公报:27.11.2014/29188)
服务:以费或利益作为交换而进行或承诺进行的任何消费者交易的标的,
卖方: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公司,或代表供应商行动,
买方:为商业或非专业目的获得、使用或受益于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站:卖方的官方网站,
客户:通过卖方网站请求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双方:卖方和买方,
协议:卖方和买方之间签订的本合同,
商品:指购物的动产以及为在电子环境中使用而准备的无形商品如软件、声音、图像等。
3. 标的
本协议规范双方在6852号法律和远程合同规章的条款下,买方通过卖方网站电子订购的产品的出售和交付的权利及义务,产品的特征和销售价格如下所述。
在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告的价格是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变更之前有效。公告的限时价格在指定期限结束之前有效。
4. 卖方信息
标题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方信息
收货人
交付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6. 订购人信息
姓名/姓氏/职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产品/产品信息
1. 商品/产品/服务的基本特性(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数量)已在卖方网站上发布。如果卖方组织了促销,您可以在促销期间检查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有效期至促销日期。
7.2. 网站上列出的和公告的价格是销售价格。广告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变更之前有效。公告的限时价格在指定期限结束之前有效。
7.3. 合同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费,显示如下。
产品描述
件数
单价
小计
(含增值税)
运费
总计:
付款方式和计划
交付地址
收货人
账单地址
订单日期
交付日期
交付方式
7.4. 运费由买方支付。
8. 发票信息
姓名/姓氏/职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发票交付:在订单发票交付时,连同订单一起送到发票地址。
将被送达。
9. 一般条款
9.1.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已阅读卖方网站上关于合同标的产品的基本特性、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和交付的预先信息,并且他已获得必要的确认。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在电子环境中确认预先信息,已准确和完整地获取卖方在建立远程销售合同之前提供的买方地址、订单产品的基本特征、包含税的产品价格、付款及交付信息。
9.2. 合同标的每一产品在预先信息部分指定的期限内,由买方或其指定的人员和/或组织交付到买方指定的地址,前提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如果产品在此期限内无法交付给买方,买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9.3. 卖方承诺完全交付合同标的产品,符合订单中规定的特征,并附有保修文件、用户手册(如有)及法律要求的所需信息和文件,保证没有任何缺陷,以合法标准完成工作,并接受、声明和承诺遵循准确和诚实的原则,维护并提升服务质量,在履行工作时表现出必要的关心和注意,采取谨慎和预见的做法。
9.4. 卖方可以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之前,通知买方并征得其明确批准的情况下,提供质量和价格相等的替代产品。
9.5.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无法履行订单标的的产品或服务,将在获知该情况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并在14天内向买方退还全部价格。
9.6.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他将在确认合同标的产品交付时以电子方式确认本协议,并且如果合同产品价格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和/或在银行记录中取消,卖方的交付合同产品的义务将终止。
9.7. 合同标的产品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地址的人员和/或组织后,如果因未经授权的人员对买方信用卡的不当使用,导致合同标的产品的价格未能支付给卖方,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在卖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下在3天内退还给卖方。
9.8.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在因超出双方意愿、不可预测并妨碍和/或延迟双方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合同标的产品未能按时交付时,通知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取消订单、用其前身替换合同标的产品(如有)和/或延迟交货期,直至障碍消除。如果买方取消订单,产品款项将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在14天内完全退还。如果买方通过信用卡付款,产品款项将在买方取消订单后14天内退还给相应的银行。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卖方退还的款项到达买方账户的时间可能平均需要2到3周,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9.9. 卖方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固定及移动电话及买方在网站注册表单上指定的信息或后续更新的信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电话及其他手段,卖方有权与买方进行沟通、市场营销、通知及其他目的。买方接受本协议即表示他接受卖方进行上述沟通活动。
9.10. 买方应在收到合同商品/服务前进行检查;损坏、破裂、撕裂包装等污损和缺陷商品/服务将不被货运公司接收。所收到的商品/服务将视为未损坏和完整。买方在交付后妥善保护商品/服务的责任归买方。如果要行使撤回权,商品/服务不应被使用。发票必须被退回
9.11. 如果买方和在订单中使用的信用卡持有人不是同一人,或者在交付商品之前发现使用的信用卡存在安全隐患,卖方应提供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使用的信用卡最近一个月的对账单,或要求买方提交信用卡持有人的银行出具的信用卡属于他的声明。订单将在买方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文档之前冻结,如果在24小时内未满足上述要求,卖方有权取消订单。
9.12. 买方声明并承诺在进入卖方网站时提供的个人和其他信息真实无误,并且在首次通知卖方后,卖方有权立即要求买方以现金和提前形式赔偿所有损失。
9.13. 买方接受并承诺在使用卖方网站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所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和刑事责任将完全和独立地由买方承担。
9.14. 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卖方的网站来扰乱公共秩序、公共道德。以违法的方式打扰和骚扰他人,以不合法的目的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方式。此外,会员不得进行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服务的活动(垃圾邮件、病毒、木马等)。
9.15. 卖方网站可能会提供不在卖方控制下的其他网站和/或其他第三方拥有和/或运营的内容的链接。这些链接的提供旨在为买方提供便捷,并不支持任何网站或运营该网站的人,也不构成对链接网站中所含信息的任何保证。
9.16. 违反本合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条款的会员将对该违规行为承担个人及刑事责任,并使卖方免于因该违反行为产生的法律及刑事后果。此外,如果因该违反行为而将事件移交法律领域,卖方保留对该会员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10. 撤回权
10.1. 买方;若远程合同与以商品销售为相关,买方应在交货之日起14(十四)天内,向卖方发出通知拒绝商品而行使撤回权,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及无需说明理由。在与服务提供相关的远程合同中,该期限自签署合同之日起开始。在撤回权到期前,在消费者批准开始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无法行使撤回权。使用撤回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接受本合同即表示买方事先已被告知撤回权。
10.2. 为行使撤回权,必须在14(十四)天内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且根据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行使撤回权的产品”的条款,产品不得使用。如果行使该权利,
a) 交付给第三人或买方的商品发票,(如退回商品的发票是企业发票,则在退回时必须随附由该机构开具的退回发票。未向机构出具发票的订单退回无法完成,除非出具退回发票。)
b) 退回表格,
c) 退回的产品必须与盒子、包装及标准配件(如有)一起完整无损地交付。
d) 卖方有义务在收到撤回通知后,最迟在10天内向买方退还全部金额及使买方负债的文件,并在20天内退回商品。
e) 如果因买方过错导致商品价值降低或退货变得不可能,买方有义务按其过错比例对卖方进行赔偿。但是,买方并不对在撤回权期间内由于合理使用商品或产品而发生的变化和损坏负责。
f) 如果因行使撤回权造成的订单金额低于卖方设定的促销限额,则在促销范围内享受的折扣金额将被取消。
11. 不可使用撤回权的产品
内衣、泳装和比基尼底裤、化妆品、一次性产品、快速变质或可能过期的商品,依据买方要求或明确个人需求而准备的商品并不适合退回,已向买方交付的商品如其包装在交付后已被买方打开,亦不适合健康和卫生的退回,交付后混合其他产品并因其性质无法分开的商品,与期刊(报纸、杂志等)相关的商品,除非通过订阅协议提供,立即执行的电子服务或即时交付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如音频或视频录音、图书、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记录和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这些在买方打开包装后不得退还,此外,在撤回权到期前,依据法规,已获得消费者批准的服务不可以行使撤回权。
要退回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内衣产品、泳装、比基尼、书籍、可复制软件和程序、DVD、VCD、CD和磁带及文具消耗品(碳粉盒、墨盒、胶带等),其包装必须保持未开封、未测试、完整和未使用状态。
12. 逾期及法律后果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通过信用卡进行付款交易时发生违约,将依据信用卡与持卡银行之间的协议支付利息,并对银行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银行可以依法采取法律行动;可能要求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律师费,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因买方债务违约,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将赔偿卖方因延迟履行债务所遭受的损害和损失。
13. 主管法院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投诉和异议应向消费者的住所地或交易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或消费者法院提出,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货币限额。货币限额信息如下:
自2014年5月28日起生效:
a) 针对消费者维权法第6502号第68条的规定,对于争议金额低于2000.00(土耳其里拉两千)的,申请至地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
b) 针对争议金额低于3000.00(土耳其里拉三千)的,申请至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
c) 在大城市,申请至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对争议金额在2000.00(土耳其里拉两千)至3000.00(土耳其里拉三千)之间的进行申请。
本协议是出于商业目的而签署的
14. 生效
当买方支付在网站上发出的订单时,视为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卖方需在订单确认之前,完成必要的软件安排以确保买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
销售人员:
买方:
日期: